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节 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