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节 综合开发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