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