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节 综合开发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