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