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