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