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