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