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乐山市实际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