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