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