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