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