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经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由有提案权的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废止的议案,也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直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