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经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由有提案权的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废止的议案,也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直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