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