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