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抵触原则。维护法制统一,不与上位法抵触;(二)不重复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与上位法重复;(三)有特色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四)可操作原则。规定的制度、措施有效管用,可执行、可操作;(五)专项立法原则。以针对特定事项或者专门问题的专项立法为主,减少综合性立法;(六)制定与修改并重原则。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当或者过时法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