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协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