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死亡,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有关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