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由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