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设置时间以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内容。保护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