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古树名木遭受病虫害或者人为、自然灾害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