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