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