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有效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