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修改近期建设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人民政府修改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修改村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