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乡、村规划区外不得进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建设。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审批。

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