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有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