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森林火灾的扑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