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前款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