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