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