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