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