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