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