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