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