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