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