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