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四)非法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走私或者经营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