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