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环境绿化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地用途,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设施。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