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追究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责任人也可以直接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议、复查后发现对司法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