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工作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