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