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