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近亲属。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