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总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环保专项资金、扶贫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和教育经费、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经济建设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七)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与贸易的重要情况;

(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的重要情况;

(九)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十)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和管理的重要情况;

(十一)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情况;

(十二)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工作措施和改革方案及其实施的重要情况;

(十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五)特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六)本市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包括有关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的检察和判决情况,以及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案件等情况;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重大案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